山西翼城“7·31”爆炸案两人被判死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翼城“7·31”煤矿爆炸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蔡永胜、刘孝军被依法判处死刑。
临汾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蔡永胜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陈治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素森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晓明、郭峰峰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兵、任富龙等7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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