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Today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诈骗入罪标准起刑点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1-4-11 11:21:49 浏览人次:
页面功能〖 纠错 〗〖Size 〗〖 打印 Print 〗〖发送给好友〗〖 关闭 Close
[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两高”司法解释调整诈骗入罪标准起刑点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诈骗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该司法解释自4月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针对社会上一些应将诈骗罪起刑点大幅提高的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在此间表示,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目前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

  司法解释明确了5类诈骗行为司法机关可酌情从严惩处。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需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中国企业法律服务在线 http://www.qyflfwzx.com) 责任编辑:
页面功能〖 纠错 〗〖Size 〗〖 打印 Print 〗〖发送给好友〗〖 关闭 Close

■ 相关新闻

■ 发表言论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在本站发表的言论,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本站新闻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或评论有意见请向管理员反映。
热点图文
热点图片
[ 图片中心 ]
推荐图片
 
版权所有 企业法律在线 协办 中国现代企业报经济与法专刊 中国企业国际发展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9号楼 邮编:100102 京ICP备08012623号
邮箱:faxuemingjia@126.com 电话:010-64786318 技术支持:贰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