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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已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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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 10:22:30 浏览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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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法学教授: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已自动失效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唐福珍为抗拒暴力拆迁在楼顶天台自焚,后因救治无效死亡。

  上个月7日,北京大学的五位法学教授——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该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此后,他们先后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的座谈会邀请。

  有消息称,已经实施了8年、备受争议的《拆迁条例》已进入紧张修改阶段,并在1年内面世。

  没几天,五位教授又致书国务院,要求遏制各地方在《拆迁条例》完成修改前进行突击拆迁。王锡锌说,某些地方出现的突击拆迁现象严重,这可能让矛盾在短时间内释放出来。

  与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法学家这个群体,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王锡锌的脸庞很多人都见过,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1》等栏目中频繁露脸的他洞察深刻、思维敏捷、言辞犀利,让观众过目不忘。

  2009年岁末,记者在北京大学法学楼当面见到了他。围绕《建议书》的来龙去脉和法学学者的社会参与,王锡锌侃侃而谈,直率而又宽容。

  初衷:

  极端个案引发教授“上书”

  记者:王教授,您和您的四位同事为何会给全国人大递交《建议书》?

  王锡锌:最近一段时间,相关的个案比较集中,仅媒体公开报道的就有五六起。拆迁过程中双方都有暴力,甚至产生极端后果,一例例个案无不震撼人的心灵。

  唐福珍死后的那个星期三晚上,沈岿教授给我打了个电话,我们都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都觉得有必要采取行动来遏制这类悲剧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

  起初,我们想拉上几个外校的同行,但考虑到联络比较困难,就在北大法学院里找了3位志同道合者。我们又找了4个博士生——其中2人研究宪法、行政法,2人研究民商法。我当时提出,不要从理论上讨论制度之间的抵触,作为法律学者,我们必须直接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文间的抵触。

  沈老师给我打电话的第二天,我在央视做了一期节目,我取名《拆迁之死》,分析唐福珍事件;后来又做了一期。“拆迁之死”有双重的含义:一是一个生命永远地消失了;二是某一种错误的制度安排也应该死亡。第一层含义的背后,是第二层含义。

  12月7日,我们通过特快专递把《建议书》寄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记者:媒体报道中经常采用诸如“北大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的标题,据说姜明安教授对“上书”二字很不高兴,认为公民给全国人大提建议,不应用“上书”这个带有低人一等意味的词来描述。

  王锡锌:上书,是个“臣民”的概念;而我们今天宣扬的,是“公民”精神。《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立法法》第90条规定公民“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但回到现实生活,现代观念与政治文化传统交织在一起,庙堂与江湖并存,我觉得没必要过分在乎。

  解读:

  “《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就已经自动失效”

  记者:这些极端个案为什么会发生?

  王锡锌: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竞争,而且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拆迁方的法律依据是《拆迁条例》,被拆方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物权法》。作为研究宪法、行政法的学者,我自然就会想到:是不是制度之间的冲突已经相当厉害?

  记者:那是不是真的有冲突呢?

  王锡锌:事实上,对《拆迁条例》的质疑由来已久,包括法学界在内,社会各界早就提出并广泛讨论了这个问题。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梁慧星教授就指出,“《拆迁条例》已经自动失效了。”因为《物权法》第42条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注意!这是“法律”。而《拆迁条例》只是“法规”,不是“法律”。2007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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