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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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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4 7:59:19 浏览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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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本报讯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并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向社会承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公开。

  最高法昨日同时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此规定共9条,明确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并要求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3.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4 .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答复摘要

  “少杀慎杀”不准确

  死刑如何适用一直是人文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为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否为部分网友所浓缩的“少杀慎杀”?对此,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昨日明确表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因为严格控制死刑,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对死刑适用的证据实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绝不允许出错。

  醉驾致死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针对很多网民呼吁要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问题,最高法答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偷盗井盖当酌情而定

  网民建议,对违法飙车、偷盗井盖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孙军工表示,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适用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坚持审慎态度。如偷盗偏僻角落地方的井盖、在深夜无人的马路上飙车,则可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此情况下,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更为适宜。而当此类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重视网民意见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沟通邮箱自今年5月4日开通至今已半年之久,截至11月22日共收到7641封邮件,其中涉及法院工作的281封邮件共涉及5大类、31个问题,昨日,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对31个问题一一做了答复。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观点,网民建议是“送上门的调研”。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说,最高法院对网民通过邮件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建立健全了搜集整理网民意见工作机制、网民意见交办工作机制以及网民意见回馈工作机制。

  南方都市报   采写:本报驻京记者 葛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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