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文 律师
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学本科毕业,受过江平、高铭暄等老师的系统教育。1984年从事司法工作,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88至1992年担任大学法律教师和兼职律师,讲授过国际贸易法、经济法概论、合同法、金融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律师实务、法律逻辑学等课程。1992年后任专职律师,1995年通过中国高级律师培训。 陈玉文律师擅长经济、刑事、民商法、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国内各类合同金融风险防范、海商海事、房地产开发与建筑、资产重组、公司管理法律实务。具有预防和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成功经验,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鲜明的诉讼风格,对提高客户形象获得各方支持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1998年调入上海后成功代理了大量的房地产及其他各类合同案件,国内部分省市指名邀请去当地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均有成功的典型判例。 1988年他对《民法通则》民事主体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准法人”的建议以适应复杂的社会关系,后来,1991年《民事诉讼法》开始增加了“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1999年他代表黄浦区司法局参加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法规专家评审,以后上海地方立法开始有律师参加。2001年受上海市律协委托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改变了上海近百年马路两侧晾挂衣物的习惯。上述多项立法建议受到重视和采纳。2004年他向国家有关领导和全国人大提出了《信访法》、《司法法》、《行政法》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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