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Today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资讯 > 正文

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0-4-2 10:01:33 浏览人次:
页面功能〖 纠错 〗〖Size 〗〖 打印 Print 〗〖发送给好友〗〖 关闭 Close
[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未办理收养登记致收养关系无效

 
  【案情】
  被告何成与林秀(已病故)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小雪,因当时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将婚生次女小雪送给原告薛龙、薛芸夫妻收养,当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也未签订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原告家中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抚养小雪,而被告目前经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支付婚生次女小雪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原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带领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何成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征求小雪本人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亲生父亲何成共同生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薛龙、薛芸不具备法定的收养条件,与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确认与薛雪雯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带领抚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法定程序成立,即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父母子女间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互享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

  本案焦点在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收养行为无效。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1)收养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本案中原告薛龙、薛芸在收养小雪时,已育有一子一女,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资格条件,且薛龙、薛芸收养小雪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薛龙、薛芸与养女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生父何成直接带领抚养。

 

·如需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中国企业法律服务在线 http://www.qyflfwzx.com) 责任编辑:
页面功能〖 纠错 〗〖Size 〗〖 打印 Print 〗〖发送给好友〗〖 关闭 Close

■ 相关新闻

■ 发表言论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在本站发表的言论,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本站新闻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或评论有意见请向管理员反映。
热点图文
热点图片
[ 图片中心 ]
推荐图片
 
版权所有 企业法律在线 协办 中国现代企业报经济与法专刊 中国企业国际发展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9号楼 邮编:100102 京ICP备08012623号
邮箱:faxuemingjia@126.com 电话:010-64786318 技术支持:贰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