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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27万不交公 村出纳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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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2 15:49:01 浏览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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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收款27万不交公 村出纳获刑4年

 

  摘要:村出纳侵吞补偿款,其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惠东县平山镇东联自然村出纳黄某将27.4万元补偿款装进自己腰包,一审被判犯职务侵占罪,获刑4年,惠东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称该出纳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轻了。近日,惠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村出纳侵吞补偿款,其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惠东县平山镇东联自然村出纳黄某将27.4万元补偿款装进自己腰包,一审被判犯职务侵占罪,获刑4年,惠东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称该出纳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轻了。近日,惠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侵吞补偿款获刑4年

 

  据惠东县检察院指控,1992年,惠东县国土局征用平山镇黄排管理区(现黄排居委会)东联、新围、高桥三个自然村的土地,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总公司),由城建总公司与黄排管理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其中征用东联村土地264.674亩,每亩按7000元的标准补偿土地和青苗款。

 

  城建总公司将这批土地和青苗款付清给东联村后,新上任的东联村村长黄镭认为补偿偏低,要求增加补偿。于是城建总公司决定再以补偿果树款的名义增补1000元/亩给东联村,共计增加补偿28万元。此款由东联村村长开具28万元收据加盖公章后,交由时任出纳的黄某向城建总公司收款。

 

  至2008年5月30日,黄某共收取上述款项27.4万元,但没有上交给东联村而将其侵吞。今年3月17日,惠东县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将黄某抓获归案。惠东县法院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将27.4万元的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抗诉:量刑过轻 应判贪污罪

 

  一审宣判后,惠东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遂提起刑事抗诉。惠东县检察院认为,村民小组中的组长、出纳、会计等负责该公共财务管理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黄某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补偿款27.4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量刑。

 

  黄某的委托辩护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华敏则反驳称,在涉案土地的征用及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从未有任何政府部门委托黄某管理过涉案补偿款。黄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领取补偿款的行为也不是协助政府管理,而应属于对集体自治事务的管理行为,不符合贪污特征,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对其应以挪用资金罪进行处罚。

 

  近日,惠州市中院审理后认定,黄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维持原判。

 

  知多D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在刑法中,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数额大小及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其中,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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